家長教師會會章

萬鈞匯知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萬鈞匯知中學家長教師會

 

將軍澳調景嶺勤學里二號萬鈞匯知中學

 

3.1 加強家長與學校之間聯繫及合作。

3.2 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以收教育之宏效。

3.3 鼓勵家長和教師彼此間之認識,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礎。

3.4 改善及提高學生之教育設施,促進學生的學習成效。

 

4.1 凡在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繳交會費後,均可成為本會之「家長會員」(若會員有數子女就讀本校時,其會員資格只作一單位計算)。

4.2 現任校監或其代表,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教師會員」。

 

會費由會員大會議決,凡基本會員每年須繳納本會所規定之年費(本年度會費為港幣三十元正)。所收會費將用作本會推行會務之用,或經幹事會批准之其他用途。退會者其已繳付之會費不獲發還。本會可接受會員及其他團體之捐款。

 

本會由會員大會、「核心幹事會」和「常務幹事會」組成:

6.1會員大會由全體家長及教師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權力包括選舉、委任、罷免、審查、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等。大會議決案,須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休會時,由「核心幹事會」代行處理會務。

6.2 「核心幹事會」委員包括校監、校長、教師及家長。

6.3 校監及校長為「核心幹事會」當然幹事。教師幹事由校長委任。

6.4 家長核心幹事和常務幹事由家長自由參與,並在周年會員大會上通過。

6.5 「核心幹事委員會」:組成幹事以18名家長為上限,若超過法定人數,將由核心幹事間互選產生,以最高票的18名家長出任核心幹事;老師核心幹事以6人為上限,由校方委任。核心幹事享有議决權。核心幹事委員會包括主席和兩副主席 (其中一名由校方委任;另一名則由當屆主席委任) ,並設「文書」和「聯絡」各最多兩名,及「司庫」一名。

6.6 核心幹事會選舉:

6.6.1核心幹事委員組成人數共18人。(由主席1名及17名家長組成)

6.6.2凡在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皆可自由報名參加成為核心幹事委員。

6.6.3若超過法定人數參加成為核心幹事委員,本會須進行選舉,並訂一天晚上作為選舉日。

6.6.4每次選舉由校方的家長教師會代表擔任選舉主任。

6.6.5凡出席選舉日的會員皆有投票權,不出席者則當棄權投票論。

6.6.7每位候選核心幹事須撰寫一份不超過200字的自我介紹,並由選舉主任通過學校的内聯家長信在選舉前一星期發出予會員。選舉日當晚,各核心幹事選舉的候選人各用一分鐘自我介紹,及說明其政綱等。

6.6.8參選和投票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可派其中一位家長或監護人參選;每個家庭只可投票一次。

6.6.9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人可以在選票內最多選擇17位核心幹事候選人。

6.6.10投票後,即時公開點票及宣佈當選結果。

6.6.11若票數相同,則由選舉主任即時進行抽籤。抽籤勝出者獲選為核心幹事,其餘則按抽籤次序列作候補核心幹事。

6.7 「常務幹事委員會」:常務幹事人數不設上限。他們皆可出席每次核心幹事會議,了解會務運作,但不享有議决權。

6.8 會員大會由「核心幹事會」召開,該幹事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6.9 在任何會議中投票人不能委派代表.會議主席沒有投票權,但在雙方數相等時,主席可投決定票。

6.10 幹事會各幹事職位全為義務性質。

6.11 核心幹事會可因應會務需要和決議,成立工作小組推行會務工作。

6.6.12核心幹事如連續兩次缺席核心幹事會議將自動取消其核心幹事的資格,但仍可以繼續擔任常務幹事。

6.6.13本會以兩學年為一屆,如在兩學年間有核心幹事名額的空缺,本會將以推薦的形式加入新核心幹事。唯被推薦加入的新任核心幹事必須獲過半數的現任核心幹事同意,方為有效。

 

7.1 主席(家長代表)一名執行會員大會及幹事會議決案,負責會務,簽署文件,代表家長向學校提供意見,但不能超越校長或教育局長職權之範圍。

7.2 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職務,並於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

7.3 文書出版負責一切會議紀錄,通信及一切刊物出版等事宜。

7.4 司庫負責一切財務收支各項事宜.並預備財政收支表,在會員大會時,作出匯報。

7.5 聯絡負責通訊、聯絡和鼓勵家長幹事參與本會活動事宜。

 

幹事會委員之任期為兩年。除當然委員會外,各幹事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下屆周年會員大會任滿;主席可競選連任,但只能連任兩屆。其他幹事連任的年期則不設上限。

 

9.1 周年會員大會於每學年初舉行,出席法定人數為不少於二十人。

9.2 幹事會在每學年定期召開,以全體委員過半數為法定人數。會上之議決案,須經出席人數過半同意始能生效。

9.3 幹事會召開期間,可分「工作小組」商議事項。如幹事會通過(出席人數過半)由某「工作小組」負責某項活動,則該「工作小組」可全權負責統籌、策劃及執行細節,但須定時向幹事會匯報進度。

9.4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幹事會因需要召開,或在接獲最少五十名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事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召開。

 

10.1 幹事會須將已收集之款項存放在本會開納的銀行賬戶內,本會任何在賬戶中之提款或轉賬,必須由幹事會授權並經校長同意方可。有關支票或銀行文件的簽署,必須由校長、主席或副主席其中兩人(一人為校方代表,一人為家長代表或二人皆為學校代表)簽署方為有效。

10.2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之經費。

10.3 本會解散時,所有盈餘之資產應移交學校法團校董會分配,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同。

 

學校法團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IIIB部正式成立為法團管理學校。教育條例第40AL條規定法團校董會須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教育條例第40AO條規定法團校董會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家長教師會,及由認可家長教師會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所規定之數目提名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本會已獲學校法團校董會承認為學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人士之產生形式則由本會核心幹事制訂,並得本會核心幹事大會通過,方可進行。

 

本會會章可在會員大會申請提出修改,但須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通過,以依據法例向有關當局申請批准,方為有效。

 

本會須解散時,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但必須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同意,方得解散。

 

修訂日期: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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