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規例

1. 借用圖書館資源時,須出示萬鈞匯知中學學生證。

2. 每次借閱圖書館資料的期限為十四天。

3. 如無其他讀者要求借閱,每項圖書館資料可由同一人續借十四天,每項資料最多能續借五次。

4. 如逾期歸還圖書館資料,每項每日罰款$0.5,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計算。

5. 逾期還書最高罰款額為$25

6. 學生最多可外借共7項圖書館資料,包括5本書,及2項影音及電子資源。

7. 借用人不得把圖書館適用學生證借予或轉讓予他人。

8. 借用人如遺失圖書館適用學生證,須立即以書面向圖書館主任報失。

9. 除非圖書館適用學生證的持有人已經以書面報失,否則須對其他人士憑該證借取的任何圖書館資料負責。

10. 借用人於離開圖書館前,須確保所外借的圖書館資料完好無缺。

11. 圖書館資料如有遺失或遭損壞,借用人須繳付費用,數額相當於重新添置該項資料所需的款項。

12. 學生須穿著整齊校服進入圖書館。

13. 學生不可攜帶食物或飲品進入圖書館。

14. 學生須將袋、書包放在圖書館內指定位置。

15. 在圖書館內須保持安靜,不可高聲討論、嬉戲或追逐,違者將被處分。

16. 學生應保持圖書館清潔整齊。

17. 圖書館之書籍、報章、雜誌應小心使用,閱讀後須放在書車上。

18. 同學在借還書時需要排隊,並遵守圖書館管理員之指示。

19. 離開圖書館前,須出示攜離之物品。

20. 學生不可私自移動圖書館內之設備,如桌、椅、櫃等。

21. 未經辦妥借用手續而帶走圖書館任何物品,將作偷竊行為處理。

22. 同學在一般情況下不可使用圖書館內的走火通道。

23. 離開時請將帶來之物品如文具、書包等帶走,否則物件可被扣留。

24. 各同學必須遵守圖書館規例,違者將作觸犯校規處理。

25. 圖書館之規則,校方可於適當時間內作出修改,以保障圖書館之服務水準及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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